本帖最后由 南岸再相逢 于 2019-5-28 11:16 编辑 5.15日东航私下更改连续行程定义,没有挂网公示。
现在东航不承认两张独立客票构成的连续行程了。即经B地24小时内中转的A到B,B到C航班,前一段延误,后一段无法非自愿更改!
在今天查阅了民航法以后,发现东航连续行程更改不合法。并且不能以定义是内部文件不需要公示来推脱,因为涉及到了旅客的直接损失。
我4月7日就连续行程定义致电东航,得到如图一所示的明确的邮件回复。明确写出了,A地到B地,B地到C地且在B地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两张独立客票视做连续行程。可以因为A到B延误对B到C进行非自愿更改。
5月15日,东航私自修改定义,并且不挂网公示。查阅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于延误产生的损失,承运人需要承担;但是,承运人做了一切避免损失的操作,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前一段延误,为了避免旅客损失,东航应该对下一段行程进行非自愿更改。而且现在所进行所谓内部文件违背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已经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