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分不是个人财产;禁止其他转让积分方式
积分不属于会员的个人财产。除非本条款另有明确说明,会员不可转让积分。积分不得议价、委托或兑换现金,如会员通过本条款未明确许可或未经凯悦自行许可(书面)的方式销售、交换、拍卖、捐赠、让出、让与或以其他方法进行转让(或进行任何尝试)则无效。积分不得通过离婚或遗产进行转让。 在会员经证实去了的情况下,积分(而非尊贵会籍或奖励)只能一次性转让给与其共用同一邮寄地址的一 (1) 位人士。接收此类积分转让要求接收者同为会员。(对于已故会员的积分的转让所引发的任何争议,凯悦概不负责;如果凯悦同时收到一 (1) 位以上与已故会员共用同一住址的人士的竞争转让申请并且无法圆满地解决争议时,凯悦可拒绝所有转让并使已故会员的积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