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希尔顿酒店与消费者均通过希尔顿官方平台作出意思表示。其中酒店对于展示在官网的预定信息,以及是否允许楼主成功提交订单,享有主动权,而楼主访问这些信息,判断与识别信息性质的能力则相对有限,并且只能根据酒店在官网设置的预定信息提交订单,相对来说处于被动地位。这导致了酒店的内心真实意思更具隐蔽性,以及双方的证明能力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在此对酒店内心真实意思的理解应更趋于严格,当然这种严格并非只能作出不利于酒店的解释,而是指酒店所负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更高。
2.关于价格错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一是价格错误是否影响酒店预定信息展示构成有约束力的要约;二是楼主依错误价格提交的订单是否构成对酒店以正确价格订立合同之要约的改变,即是否影响订单成为新要约。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明确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以及对酒店意思表示的合理解释。根据民法典142条规定,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强调了首先要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因为词句是意思的直接外在表示方式,只有在按照所用词句进行解释有困难时,意思表示才可以使用其他解释规则,实际上解释仍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3.酒店或者官网并未在订单信息中事先设置其他条件:要求对楼主的订单另行确认,楼主能够查询酒店预定信息,并成功提交订单和信用卡全额担保,官网上酒店的预定信息展示应视为有约束力的要约,楼主发出订单构成承诺,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合同应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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