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NAIR 于 2023-5-19 00:28 编辑 2021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1的平台上预定了被告2在2021年10月-2022年8月的住宿订单,并使用了信用卡进行了全额担保,并且收到了被告的邮件确认订单信息;被告2于10月21日邮件通知原告,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订单价格错误,他们无法按照原先价格提供相应的住宿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所以原告方认为:被告在自己的平台上提供的住宿服务,消费者无法知悉该价格是否属于被告所述的“错误价格”,原告在看到合适的时间,合适的价格就进行了预定,被告也已经邮件确认了订单信息,自此双方合同应当认为成立,但后续被告又反悔,这是严重的违约。 原告作为消费者,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一个跨国酒店集团和酒店经营者,知法违法,肆意践踏中国国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