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库无锡分库 前天 11:18 | 只看该作者内容有点问题。 是在电话里提到“您前天是和余梦婷女士一起入住的吗?”当时我旁边有人,然后前台提到“看到您是我们环球客,余梦婷女士也是我们环球客”余梦婷只是同住人而已为啥会查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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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在大部分酒店集团的前台都可以查询到客人本酒店或者本集团酒店其他酒店的客史。关于这个部分,付先生可能觉得酒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 等。我个人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不作任何回复。
酒店是否构成了侵权,侵犯了付先生何种权利? 一.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特点在于其私密性,酒店经理在电话中和酒店前台都提及当事人付先生的客史,提及信息属于二者共有,不具有私密性,因为个人认为不属于付先生隐私权权利范围。
二. 那酒店人员两次提及的付先生的客史是否为个人信息?从客观范围,权利性质,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等要素来看,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与隐私权存在区别,但亦有交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主要特点在于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而隐私权中的隐私的主要特点在于其私密性。但上述界限并非容易分别,结合公序良俗原则,个人认为:通过合法渠道可以查阅或者获知的信息不属于隐私的范畴,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对于不为外界广泛知悉其消费者本人也不希望外界知悉的个人信息,则属于隐私范畴,可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四. 当事人付先生在酒店登记的身份信息,同住人信息,过往酒店的客史信息,构成了付先生的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酒店人员在未获得付先生明示同意的前提下,还将付先生的客史拿来进行沟通,酒店人员违背了前述原则。个人认为:个人信息控制者只有在取得消费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通过他人来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综上,在此次事件中,酒店人员利用付先生客史留下的个人信息拿来进行沟通,使得付先生处于担心个人信息及隐私有可能随时被酒店泄漏或者被报复的忐忑不安中。按照第三点的相关法律,显然酒店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付先生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构成了侵权。付先生有权要求酒店人员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