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A舱降舱,当日内无同舱位航班,又不愿意退里程坐公务,要求签转CA,MU拒绝,经过多轮撕逼诉至法院。对方辩护人承认存在根本违约事实,但是强调里程票属于一种让利回馈性质的票,与现金票是两个不同销售系统,应基于双方自愿公平互惠的原则,签转对于公司来说存在巨大损失,公司已提出解决方案但旅客不接受,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退票。(也就是MU方代表找了一堆理由不愿意签转)。最后法院判决MU存在根本违约,虽然有变更机型的权利,但是提供的产品有重大瑕疵和差别,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也无法提供替代产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充分重视旅客意愿,判决签转CA或支付等价费用。但综合考虑里程票的特殊性质,MU可以拒绝提供其他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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